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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保全“利刃”维护自身权益 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他被罚5万元

  •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发布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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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他被罚5万元案件审理中,为防止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赵某在诉讼过程中代表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张某向长兴法院申请诉中行为保全。

用好保全“利刃”维护自身权益 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他被罚5万元

【概要描述】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他被罚5万元案件审理中,为防止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赵某在诉讼过程中代表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张某向长兴法院申请诉中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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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有一招叫“保全”,比如原告因为担心被告转移财产、财务状况恶化,导致未来即便官司赢了也无法执行,所以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过程当中,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以保证未来胜诉判决的执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财产保全。

然而,保全不只有限制对方的财产,还可以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近日,长兴法院在全省首次对一名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合伙人变更手续不合法

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2020年5月20日,A公司股东张某、赵某、邓某三人共同成立B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协议》约定:张某系普通合伙人,赵某和邓某系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20年7月6日,B合伙企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张某变更为赵某,申请材料包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书》等均由代办人员代三名合伙人签字,并盖有B合伙企业的公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将B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赵某。

然而,张某称,《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并非其本人签名,三名合伙人均为中介人员代签,但没有委托手续,故将该案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

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

他被罚5万元

案件审理中,为防止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赵某在诉讼过程中代表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张某向长兴法院申请诉中行为保全。

法院审查后认为具有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在原告依法提供担保后,长兴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赵某以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代表B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并送达赵某。

然而,不久后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B合伙企业持股的A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股东会,赵某代表B合伙企业参加了该次股东会,并代表B合伙企业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经表决,A公司的该次股东会选举了新的监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长兴法院认为,该起纠纷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造成张某对B合伙企业失去控制权而引发。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后,法院经审查依法对原告申请的行为保全作出“禁止赵某以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代表B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裁定。

而在保全期间,赵某却以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代表B合伙企业参加A企业股东会议,并签字表决,以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代表B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赵某的上述行为性质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情节严重,应予以民事处罚。故依法对赵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办案法官臧丽娟介绍。

8月24日,赵某主动履行了全部罚款。

法官提醒:及时用好保全措施

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照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行为、涉案证据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臧丽娟解释,也就是说,按照保全对象的不同,保全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三种。

财产保全是最为常见的保全方式。如果你要打官司或者案件正在审理中,你担心或发现债务人试图转移、藏匿、变卖财产,存心赖账,造成你最后赢了官司,却可能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例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欠钱不还、拖欠货款、买卖合同纠纷等。

一般来说,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可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相比于财产保全,被限制的是被申请人的财产,行为保全,被限制的则是被申请人的行为。例如:知识产权纠纷中,对于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行为,需要及时“叫停止损”的;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纠纷中,需要立即停止损害的;环境危害侵权纠纷中,需要立即停止正在发生的环境危害,以降低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的;抚养权纠纷等亲属关系纠纷中,有时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实施保全,比如强制一方当事人移交子女、禁止一方当事人带子女出境等;家庭暴力侵害等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立即停止一方当事人实施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等情况,都可以进行行为保全。

此外,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例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证据有灭失可能的情形。又或者,证人将要出国,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可能的情形,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臧丽娟提醒:“及时用好保全措施,可以大大提升案件审理、执行的效果、效率,最大限度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长兴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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